构成低服务年限条款的合法条件是?
至于什么样的ABC服务年限条款才是合法的呢?假设员工遭遇不合理的待遇,原本可以选择离职,但因受限于ABC服务年限条款的限制,难道就只能选择隐忍、直到合约期结束吗?其实对于ABC服务年限也包含了以下2大条件:
(1)必要性:意指公司有以ABC服务年限保障其利益的必要性。简单来说,公司需提供员工砖业培训并负担培训费用,如机师的砖业培训,但不包含一般的公司内部课程、职前训练等;或是用合理补偿来换取ABC服务年限的要求,才能要求员工签订此条款。
(2)合理性:所谓的合理性,便是指约定的服务年限长短是否适当?有没有不合理的范围?例如:以劳工所受砖业培训的课程价值、雇主所负担的训练成本、相同职务劳工的替补性,又或是进修训练期间的长短和约定的服务年限做比较,看看是否有符合ABC服务年限条款的合理性。
ABC后,简历修改要提醒求职朋友们的是,纵使法院认定ABC服务年限约款有效,员工需赔偿公司违约金,员工也仍可举证说明违约金过稿或是已经为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则法院也会依法来酌减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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