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诈领真稿薪,碰到这种员工怎么办?
很多企业会依照不同的学历及经历,开出不同的待遇。如果是企业所喜好的学历出身的求职者,往往会因此胜出,甚至获得稿薪。但是发现求职者的学历造假,企业可以求偿吗?
图片来源:[ShekuSheriff]/pixabay一、学历造假该是触犯劳动法令哪一条?
劳动基準法第12条第1款: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雇主是可以不经预告即可解除契约,白话就是『开除』的意思啦!! 所谓的虚伪意表示是指没说实话,就上述案例,员工明知其学历是造假,但却保留在心中,没有让公司知道,这就是明显的有意隐暪,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虚伪意表示。 主管机关对于解僱是採取非常严格的认定标準,很多企业在使这一条时,常常被『打脸』,而且还附带罚则,所以在第12条的主张上,每一个条款都有认定的标準,如果看倌是人资的话,要特别的小心及注意。
二、判定标準为何?1 雇主是否误信:
意思是公司在面试时,是否就己经知道员工的学历是造假,只要公司知情的话,就不属于误信的範围,也不得主张解僱劳工。
2 是否有损害之虞:
如果己受损害,那么企业要举证相关事实,如果尚未受损害,那企业也要举证其有可能产生之损害之证明,我知道这很不公平,但别忘了,劳动主管机关意旨还是在保障劳工的工作权,所以企业气归气…,但该做足的功课还是得做。
3 是否逾期未终止:
在第12条的ABC后,有一段文字: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内为之。很多企业都是气到忘了这一个规定,所谓快刀斩乱麻,处理这种案子,动作一定要快,别施时间,人资看倌们也一定要记住这一点,提醒企业主。
以这个个案来说的话,这位稿阶一个月10万元薪资,公司想要追回也是人之常情,刚与一位劳动局的服务律师聊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企业要主张所谓的『不当得利』有点困难,因为以劳动契约的立法意旨来看,这位主管的确在职期间有付出其劳务,而公司也当然要给付报酬,除非公司能举证这位主管在职期间并没有认真工作之事实、证明、相关数据…等,否则很难在法院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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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也可以很複杂,我希望用ABC白话、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