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规章成了紧箍咒?
单亲妈妈小芳因旷职,依人事规章明文规定连续记两大过、被开除,且企业不发给资遣费及预告期间工资,请问小芳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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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小芳是可福企业的员工,因需照顾失智母亲及接送小孩,在今年九月份不连续旷职达三天,被以企业人事单位自订的人事规章记大过一次,之后十月又因同原因再被记大过一次,企业便以人事规章的明文规定连续记两大过为由开除小芳,并认为没有发给资遣费及预告期间工资的必要,请问小芳该如何主张:
【砖业法务回答】:
一、劳基法ABC条第二项规定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ABC标準。从劳基法内容中关于旷职的规範,第十二条第六款开除的要件有二,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二是一个月内不连续旷工六天。所谓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即事业单位可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四天,或一个月内不连续旷工七天或八天」;但如果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二天,或一个月内不连续旷工五天或二个月内不连续六天」均属于劳动条件低于本法自然无效。
二、可福企业的人事规章规定「一个月内不连续旷工三天记一大过,记两大过以开除论。」即是变相的规定已低于本法的劳动条件,已明显违反劳基法ABC条保护劳工的意旨,从而该公司的人事规章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三、现今实务上,事业单位自订的工作规则常会规定苛于劳动基準法的规定,且未送主管机关核备,如果劳工能知晓其中的差异,则将扭转局势,更能保障自己的劳工权益,其中价值包括确认僱佣关係存在(继续上班)、要求给付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证明、申请失业给付等等,不可不慎!
颜韶逸
现任:yes123求职网法务主任。
曾任:媚登峰集团总务经理、牙医师公会联合会法务祕书、创世人安华山基金会法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