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别A我的假,特休可以按比例给?-铭润企业内训_管理培训

老闆别A我的假,特休可以按比例给?

发布时间: 2015-10-26 19:51      来源:拓展训练 http://www.tuozhanm.com        点击数:
以下为劳基法所规定之特休天数,但离职时,雇主可以按比例计算我的特休假吗?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案件内容: 员工于2013/3/1到职,到2015/5/31是后一天,老闆以员工近太常频繁请假为由,要员工的特休依

以下为劳基法所规定之特休天数,但离职时,雇主可以按比例计算我的特休假吗?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案件内容:

员工于2013/3/1到职,到2015/5/31是ABC后一天,老闆以员工ABC近太常频繁请假为由,要员工的特休依照比例来计算,请问是否合理?

一、特休有没有『比例休』的概念?

特休只有一种状况下会有比例休的状况,那就是工作年资未满一年的情形,这是优于劳基法的规定,所以主管机关不会有任何的意见,以此案来举例的话,如果员工在2013/3/1报到,到2014/3/1这一年之间,公司可以依比例给员工休特休,这就是所谓的『比例休』,但是除此之外,不会有其他的状况。

二、特休是法律所赋予之权利,未经员工同意不得任意滥用:

所有劳动法令中的休假,都是经由法律所赋予给劳工的权利,雇主未经员工的同意,不得滥用、错用、逼迫劳工放弃,以此案来看的话,直接以强迫的方式叫员工依比例放特休假,这不论雇主有什么样的主张,这边就可以直接判定违法。

只有一种状况,那就是可归责于公司,让劳工无法休特休假的话,那么就要折算日薪给劳工,但也没有所谓比例休的理论基础,这一点要非常的清楚。

三、特休不因劳动契约终止而受影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台劳动二字第01664号函:

劳动基準法第38条规定之特休假,其中所谓的每年係劳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即应享有一定日数之特别休假,不因年度中因终止劳动契约而影响其权益。

这个够清楚了吧,所以此案就可以以此解释令,直接向劳动局申诉,让雇主将特休假全部吐出来,为了几天要被罚20000,我想公司没有那么的笨啦!

结语:

个人的经验是,休假需严守一个原则:「不得混合使用」,也就是说事由不同,请的假别也因有所不同,不要每次把特休拿来抵病假用,有时为之是给特殊状况的员工方便,但不得常常使用,厉害的劳检员,是会以一推二,特休就有问题了,如果去查病假、产假的话,我想公司是会被罚一屁股的,这要特别的注意,不要因小失大,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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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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