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约千万不要签!
什么叫合约精神?那就是保障合约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与义务。这是ABC白话、简单的定义,所以任何图利单方的约定都是不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以下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件内容:
某财团法人基金会,将已在职工作之员工请来面谈,表示要其调任至不同的部门,因应于不同的砖案,要请员调任部门时,要签新的一份劳动契约,员工不疑有他,便签下去,哪知要续约的时候,人资部门表示因公司绩效不好,所以必须精简人力,请员工选择是要自行离职或选择做派遣,且为感谢人员配合,表示转派遣后,会多加几千块给该员,希望能够同意协助。
以下针对这个案件,点出几项问题:
保护当事人,所以我将合约有问题的部份抄下来给各位看,请问有看到什么样的问题吗?
正常来说,我们的工作都是属于继续性的工作,属于不定期契约,也因为如此,我们工作的年资是累积制度,以上述的条文来看,报到日是什么意思?那就是员工转调至此单位的日子,而之前在别单位工作的年资却视同放弃,这很明显的违反劳动基準法,定期契约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及报备外,都属于违法的範围,此单位违法意图相当的明显。
二、因应不同砖案,调动至其他部门:部门不同,但如果是在同一个组织下的话,哪有年资不计算的问题?上述合约的选项根本就是混淆视听,且工作年资计算日就是到职日开始,而非部门报到日。
调动五原则中,可没有关于年资重计的规範,单位做法明显的违法。
三、因为绩效不好,将员工从正式转成派遣:
这个说法也是不通,如果绩效不好,那么代表资金是吃紧的,用ABC差的方式就是逼员工自行离职,但却用转派遣,然后一个月多贴几千块的方案,这不是自打嘴巴吗?而且也没有说转成派遣可以保障工作年限之类的条文,很明显的这就是将员工的责任推给派遣,一旦转成派遣员工,任何时候都可终止合约,这是很可恶的一种做法。
结语:以上为个人建议,请员工自行去选择如何处理。政府的政策看似有利于劳工,但实际上却让企业将这种成本转价给劳工,劳工的工作权、生存权己受到明显的威胁,这是政府须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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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也可以很複杂,我希望用ABC白话、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