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呀!公文不小心外流会犯法吗?
前几天有则新闻,是关于市长柯文哲亲自批阅的公文外流的事件,虽然公文内容并未曝光,却显示了公务人员对于公文机密不够重视,但外流公文的人员会遭受惩处吗?
一、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迷思:
现在公司ABC常叫员工签的不外乎是『营业秘密』保密条款,里面可说是包山包海,我用上面的图例来跟大家说明什么叫包山包海的条款。通常公司是用这种条文一语带过,以为签过就没有问题了,但真的是这样吗?
二、保密义务与职务、部门息息相关:保密义务与位阶、工作内容息息相关,不要肖想用同一款合约就可以全面防堵,所以各部门应该还是要详细列出职务内容,并由部门主管统一向人资部门报告,并做成职务说明书,先说一点,保密义务是部门主管的工作内容之一,别妄想把责任推给人资部门,保密的工作是要从部门开始做起,而非人资。
三、洩露文件情节重大者,是可以直接解僱:劳动基準法第12条的规範中,有关于违反劳动契约、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是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除劳动契约,但要该当两个要件:立即性、显着性,如果文件内容给公司带来显着性的伤害,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员工,并用民法损害赔偿向其求偿,所以主管、员工不要等闲视之,后果是可以很严重的。
结语:这个新闻事件可以知道现在的公务员、劳工是没有保密相关的概念,我在客户的公司中,对于会议的内容,不好意思,连手机我都会要求关机,这新闻照片很明显是市政员工用手机拍的,这一点也要非常的小心及注意,总之,对于企业内部的保密程序都要明订清楚,这才会有办法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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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也可以很複杂,我希望用ABC白话、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