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雇主:宪法大于劳基法,来告我呀!
新鲜人小敏7月13日到律师事务报到,从事会计助理的工作,至8月13日期间,每日工作时数至少10小时以上,且不能申请加班费或补休,因此在8月14日向事务所老闆提出辞呈,结果被律师老闆呛声:我们的合约中有载明,离职须于3个月前提出,若违反的话则不给付薪资且要赔偿。
小敏查了相关劳动法规之后,直接提出质疑,表示只服务了1个月,预告期间根本不用3个月啊?律师回答:宪法大过劳基法,就算违反也不会怎么样,想跟我对抗,全台湾的律师也打不赢我…请问该怎么处理?
看了相关的内容,很明显是职场上的诈骗(看小敏是新鲜人就用错误的法律概念吓唬她),新鲜人们有遇到这种状况,先不用怕,打个电话去相关单位询问即可(台北市请拨1999)。
二、合约关係确定是僱佣合约,当然适用劳动基準法:合约的内容看了,如果有劳健保、上下班打卡时间,当然适用劳动基準法。所以只做了1个月,是可以当天就提出辞呈,办理完交接手续就可以离开了。
三、合约内容如果违法,签了又怎么样?的确当初签的合约中是有一条离职须于前3个月提出,否则将负相关损害赔偿的责任。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如果合约的内容条款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签了会有效力吗?我不敢说没有效力,但至少可以去相关的劳动主管机关来做判定,合约违反法律强制禁止之规定,是无效的,所以就算是签了名又如何?
再者要赔偿,那也要律师提出相关受损的证明,光这一点在实务上就已经很难操作了,请问一位会计小助理,才到职1个月,就能对事务所产生损害?这是有问题的!
四、劳动法令不是民刑法,不用上法院就可以解决了:劳动法令不同于一般的民刑法,是有劳动主管机关可以代为谘询、处理、协调的,所以针对律师的言行,我个人觉得不用太在意,因为能把法律比大比小说出来的律师,我还真的没有认识半个,因此我建议小敏直接发存证信函除了要求终止合约关係之外,也告知已向劳动局申请调解,请律师务必出席。
五、结论:结论当然是可以预期,律师同意小敏的离职,并支付小敏原本的工资、加班费用(因为小敏有将出勤卡作记录),案子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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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威
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也可以很複杂,我希望用ABC白话、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