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看离职员工电脑的资料吗?-铭润企业内训_管理培训

雇主可以看离职员工电脑的资料吗?

发布时间: 2015-10-26 19:51      来源:拓展训练 http://www.tuozhanm.com        点击数:
一家德国啤酒酿酒厂负责人,在厂长兼酿酒师的员工离职后,检查其电脑,发现该员在职期间,竟将公司机密资料洩漏给对手。负责人向法院提告员工背信,而员工竟反告雇主妨碍电脑使用罪,雇主后来获不起诉…。 一、公司有电脑,就要有资讯安全保密协定的文件: 公司如果有电脑设备的话,那么就应该要有所谓的资讯安全保密协

一家德国啤酒酿酒厂负责人,在厂长兼酿酒师的员工离职后,检查其电脑,发现该员在职期间,竟将公司机密资料洩漏给对手。负责人向法院提告员工背信,而员工竟反告雇主妨碍电脑使用罪,雇主后来获不起诉…。

一、公司有电脑,就要有资讯安全保密协定的文件:

公司如果有电脑设备的话,那么就应该要有所谓的资讯安全保密协定,因为不可能每一间公司都会有所谓的MIS人员,因此在合约中必须载明相关的条款,这才是ABC基本的防护机制。

二、员工离职,电脑的使用记录应列入交接事项中:

啤酒有没有营业秘密,配方就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此案让我觉得很奇怪的地方,公司怎么没有在员工离职前就要先将电脑使用记录先行做查核,因为其职务是厂长兼酿酒师,公司应要将其检查程序列入交接事项之中才对,可见公司的管理是有问题的。

三、资安保密协定内一定要有监视员工电脑的条文:

在资讯使用规範之中,如果基于公司经营之必要,公司是可以有权在合约中告知员工,因为经营之必须,公司必须要监控员工电脑使用状况,包含电邮的使用状况…我想这间公司应该也是没有做约定。

所以如果要根除这种状况的话,就是合约条文再加上不定期查核,如果公司有SERVER的话,不如请一位MIS人员设计系统,这才有办法做到的防护。

四、就不同的职务的员工,制定不同的标準:

有些朋友现在一定会说『个资法』有无保障?各位可以去看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中,都有提到『公司经营之必要性』,以此案来看的话,配方难道不用做防护机制?但有一点很重要,不是所有的员工都签同样的资讯安全保密协定,还是应就其职务、工作内容做一定程度的区分。

本文由《冰与火的世界》授权转载,未经同意禁止转载。更多精彩文章,详见http://53973000.blogspot.tw/

※更多精采好文,请见【上班‧这档事】好文上架砖区。

周海威

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也可以很複杂,我希望用ABC白话、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

本砖栏文章列表

版权所有: 北京铭润拓展培训中心版权所有 Copyright © tuozhan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集团总部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4号街区力宝广场C座12层 全国服务热线:4000288501

备案号:京ICP备14001653号-14 _<a href='https://www.teamrater.com' target="_blank" >拓展训练</a>_<a href='http://www.dedecms.com/' rel=”nofollow”>Powered By DedeCMS</a> 0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