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搞懂试用期权益!别傻傻当冤大头
「员工工作未满七天,算是没有通过试用期,不得领薪。」「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是3个月,表现不佳者,继续延长试用期,薪水则继续以试用期的较低薪水派发。」「新员工刚到公司,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因此无法享有劳基法规定的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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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权益问题,光是在中华民国劳基法权益维护促进会的网站上,就可以看到为数不少的真实案例。
显见许多人对于「试用期」相当的陌生,也因为不了解, 因此当发生劳工权益受损的情况时,都只会摸摸鼻子,自认倒霉,尤有甚者,甚至以为全天下的劳工都是按照这样的机制生活着。
事实上,自民国86年9月3日起,政府单位就将「试用期间」的相关规定删除,在法律角度来说,其实并没有针对「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劳雇关係的开始,是从员工一进入公司,开始提供劳务、接受公司的指挥监督就已经正式起算。
也就是说,从新进员工报到的ABC天开始算是到职日,即为年资的起算时间,薪资当然也就是当初双方约定好的数字。
磨合期,给彼此适应时间试用期存在的原因,在于让劳资双方拥有一段互相磨合的时期,资方有时间上的弹性,可以确认员工是否可以胜任工作;劳方也有事务操作的弹性,充分了解职务的属性。
因此,试用期是一段「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反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应于该试用期内或届期时,雇主欲终止劳动契约,仍应依劳动基準法相关规定办理。
各事业单位试用期间之劳工,应给假日及假日工资仍应依劳动基準法规定办理,其他劳动条件也应依有关劳工法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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