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砖栏』劳基法修法4大BUG(12/16大转弯)!
发布时间: 2017-02-14 17:53 来源:拓展训练 http://www.tuozhan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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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曹新南这几天,随着越来越多的问答、释疑,有关劳基法修正案的一些疑虑已获解答,但大家也开始关注到,似乎出现了几个BUG。当然,有些问题我已在之前的文章谈过,现在再做个彙整与更新。同时,大家也可藉此反思,大家都希望守法之余,这法令真的是对的吗?真的合理吗?一、休息日第9~12小时时薪比前8小时少( 12/16劳动部
文 / 曹新南
这几天,随着越来越多的问答、释疑,有关劳基法修正案的一些疑虑已获解答,但大家也开始关注到,似乎出现了几个BUG。当然,有些问题我已在之前的文章谈过,现在再做个彙整与更新。
同时,大家也可藉此反思,大家都希望守法之余,这法令真的是对的吗?真的合理吗?
一、休息日第9~12小时时薪比前8小时少( 12/16劳动部大转弯 )
依目前月薪制的概念,是以一天工时8小时乘以30天来计算,共计240工时,所以假设月薪24,000元,一日八小时的工资就是800元,平均一小时100元。
而休息日,前二小时的总工资是1+1.34(这里的1是本来含在月薪内给的1小时时薪,加班费则是另外的1.34),也就是原本的100元加上另外要发的134元,超过二小时都是1+1.67,也就是加班费为167元,所以休息日的加班费4小时是134X2+167X2=502元,后4小时则是167X4=668元。但是ABC后面9~12小时的加班费,也是668元,却没有包含原本的100元(前8小时的100元是在月薪里发)。
在12/15立院质询中,劳动部明白表示,不需要加发第9至12小时的4小时工资。因为在条文上,休息日加班费是独立的一项,若该时段还要发给本薪,加上未满4小时又以4小时计,等于劳工休息日加班到第9到第12小时的报酬,将稿过例假、国定假日等报酬,在修法上考虑衡平性,才会这样设计。
但是从立法精神,与该时段实质无本薪的角度看,应该是要有的,且整体而言,若不调整,那就是如邱骏彦老师所说的,ABC后4小时的时薪会低于前面8个小时,导致加班越久时薪反而更低。至少我所知多数人其实支持还要再加1才合理。
大转弯:原本12/15劳动部表示,9~12小时加班费还是1.67,在12/16劳动部次长廖蕙芳宣布,为了做出ABC劳工ABC有利的决定,在休息日工作进入第9至12小时后,雇主应加发这4小时时薪。
新闻连结:大转弯! 劳动部宣布加发休息日第9至12小时本薪
二、例假日加班超过8小时,后面无加班费
例假日理论上应该不能出勤,除非是天灾、事变等特殊因素,所以设计上,除了要另给1倍加班费,还要补休一天,且即使出勤一小时,也要给与八小时工资。
但是,在劳保局脸书12/15所释出的加班费版本,居然不给加班费?
(来源:劳工保险局脸书)
这样是不是代表着,救灾8小时后,大家就摆烂回家洗洗睡,不用管甚么黄金救援72小时之类的?
一方面,例假日出勤本来就应该是ABC门槛,二方面救灾相关行动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加班时间越长应该要更稿才对,这部分实在有很大的争议!
就之前的函释与条文,例假日即使出勤1小时也要给予8小时工资,而第九小时以后应为延长工时,前二小时1又1/3、后二小时1又2/3。
可参:劳基法4种加班费精华问题整理
三、早到职1天,反而比晚到职的少三天特休
105年1月1日到职较的的会比1月2日到职较资浅的的少三天特休,因为若是今年1月1日到职,到明年1月1日满一年,才有7天假。
可是若今年1月2日到职,到明年1月1日是已满半年,有3天假,然后到了1/2满一年,这三天特休还没法休,立刻要折现,接着1/2起又另外有7天假。
这也是极不合理的一件事,才差一天,而的居然比资浅的立刻少三天,这到哪里都说不过去啊。不过依目前法条来看,这部分是无解的。
细节可参 : 劳基法特休新制精华问答集
四、特休年度制的混乱
劳基法修改后第38条第4项:「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而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4条ABC款:「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条则写:「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僱当日起算。」
这样大家应该很清楚的知道,特休计算应该从受僱当日起算,所谓的满半年、一年、二年等等都是同样的概念。
这几天所有HR正在头痛怎么把以前的曆年制改成周年制,然后新北市的问答集,却冒出了:「惟雇主如经劳工 同意,以「会计年度」作为特别休假之起算基础...」开了个会计年度的后门,大家更乱了。
新北市问题集:新北市政府_12月6日新修劳基法问题集
我相信,随着各界的釐清,与官方说法、函释出炉,可能有部分能解决,但也有可能有更多的问题,大家可以一起提出来讨论。
图文出自: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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