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恶搞公司吃官司
离职员工将其负责的电脑资料销毁并带走,雇主该如何寻求法律途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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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位行销设计的人员,该员于102年1月到职,于102年10月自行离职,离职后该人员将其在位时所用的电脑,内存的所有图档资料一律销毁,而那些资料图档都是公司花费请摄影师及行销公司拍照用于网路销售平台的,当我跟他要时,他却辩称:电脑中毒,他重新灌过,所以档案就不见了!事情哪有那么凑巧,而且电脑重灌也应留备份,请问我该如何讨回公道?
而且该员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大骂公司,并提及公司名称,且又向公司合作厂商以脸书的方式放话,说公司财务有问题,要厂商不要和我们合作。
请问:
1. 该员离职后将其负责的电脑资料销毁并带走,我要如何寻求法律途径协助?
2. 该员在脸书上批评公司的不雅言论,我公司是否能告其毁谤?
3. 该员到职时要求公司不要将他加入劳健保,并签下切结书,我知道此切结书与法不容,但他于离职后发了一通简讯,简讯内容要求拿回未加保的保费及劳退金6%,儘速与他私下解决,以免争讼。请问他此举是否构成恐吓取财,我知未加保之事,若有争议应透过劳工局,况且保费也不应私下给他,劳保局如何罚未保之事?
【砖业法务回答】:
1.依贵公司所述,员工似是故意删除电脑内图档资料,导致公司因此遭受损害,则该名员工之所为似触犯刑法第359条 无故删除电磁纪录罪,贵公司可依法向地检署提出刑事告诉。如罪名成立,该名员工可能会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贵公司必须证明该名员工是故意删除该图档。另贵公司亦可对该名员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其赔偿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害,因该名员工纵使非故意删除图档,其似亦有过失存在。公司可依照民法第184条之规定,请求该名员工负起赔偿责任。
2.该名员工所述之言论,如有贵公司名誉造成损害,则公司自得对其提出诽谤告诉,惟公司必须其所述之相关内容予以留存作为证据。
3. 该名员工是请求拿回未加保的保费及劳退金,则其此部分之行为似是合法权益之行使,其之所为似不构成恐吓取财罪,因双方如有争议亦可透过私下协商解决,不一定要透过劳工局。且因公司未帮员工投保劳保,则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之规定,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保险手续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準赔偿之。故公司将会被处以该名员工保费之二倍罚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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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韶逸
现任:yes123求职网法务主任。
曾任:媚登峰集团总务经理、牙医师公会联合会法务祕书、创世人安华山基金会法务人员。